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你应该知道的疫情防控法律知识(十一)
日期: 2020-02-16 19:16:00 来源: 河北省法宣办 河北省律师协会
2020-02-16 河北省法宣办 河北省律师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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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隔离期间,如何保障被隔离人员的基本权益? 

  答: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实施隔离措施,不仅仅是为了保护他们自身的人身健康,同时也是为了保护公众安全。因此,对于因隔离而产生的费用或成本,应由全社会来合理分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另外,如果这些被隔离人员最后被确认为患特定传染病,且属于困难人群的,国家将对其实行医疗救助,减免医疗费用。

  二、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政府是否有权使用公众的个人财物?如果使用,是否应当给予补偿?  

  答:社会公众的私人物品,属于其私有财产,由其个人进行支配。但是,传染病防控是为了社会公共利益,这个时候,政府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对公众的私人物品进行征收、征用,特殊情况下,还可以紧急调集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国务院有权在全国范围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紧急调集人员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合理报酬。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能返还的,应当及时返还。

  三、传染病暴发、流行时,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供应单位应当如何安排生产? 

  答: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生产、供应单位,在日常时可以根据自己制定的生产计划和国家规定自行组织生产。但是,在疫情发生后,如果传染病已经开始流行,此时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生产、供应单位必须服从国家的疫情防控要求,及时生产、供应防治传染病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具体来说,就是要根据疫情的需求进行赶工、复工或适当增加生产能力等等。

  四、在传染病防治方面,铁路、交通、民用航空部门应当承担哪些义务? 

  答:传染病防治离不开铁路、交通、民用航空等公共交通部门的协助和配合,因为这些部门所服务的人员流动性强,与疫情防控有密切关系。因此,在传染病防治方面,这些部门承担着重要的法律义务。具体来说,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第一,在传染病预防方面,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消除交通工具以及相关场所的鼠害和蚊、蝇等病媒生物的危害。

  第二,发生甲类传染病时,要配合政府实施交通卫生检疫。对于政府采取疫区封锁措施的,上述部门要予以配合。

  第三,如果疫情需要,政府可以征用这些部门的交通工具。

  第四,传染病暴发时,铁路、交通、民用航空经营单位必须优先运送处理传染病疫情的人员以及防治传染病的药品和医疗器械。

  第五,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如果交通工具上发现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需要采取应急控制措施的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其负责人还应当以最快的方式通知前方停靠点,并向交通工具的营运单位报告。

  (撰稿人:赵颖锋  侯新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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