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规定的疫情控制措施,主要由哪些部门来行使?
答:控制措施属于公权力的范畴,必须由法定部门依照法定程序行使。不同的部门,法律授权可以行使的管理措施内容也各不相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对疫情的控制措施分别由各级地方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来行使,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根据政府安排组织居民、村民参与社区、农村的传染病预防与控制活动。
二、医疗机构有权采取的控制措施主要有哪些?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当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
(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如果医疗机构发现的是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病人,应当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
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有权采取哪些控制措施?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传染病疫情或者接到传染病疫情报告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传染病疫情进行流行病学调查,根据调查情况提出划定疫点、疫区的建议,对被污染的场所进行卫生处理,对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疫情控制方案;
(二)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对疫点、疫区进行卫生处理,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疫情控制方案,并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采取措施;
(三)指导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实施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组织、指导有关单位对传染病疫情的处理。
四、疫情发生时,政府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答:疫情发生后,政府应当根据法律授权,积极履行职责,控制疫情发展。具体来说,根据法律授权,政府可以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第一,实施隔离措施。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实施紧急措施并公告。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政府有权采取切断传染病传播途径的紧急措施,包括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决定停工、停业、停课,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等等。
第三,依法宣布本行政区域部分或者全部为疫区,对疫区实施封锁,对出入疫区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实施卫生检疫等。
(撰稿人: 赵颖锋 侯新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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