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你应该知道的疫情防控法律知识(八)
日期: 2020-02-16 19:16:00 来源: 河北省法宣办 河北省律师协会
2020-02-16 河北省法宣办 河北省律师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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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民众是否有权知道具体患病人员住址、工作单位等信息?  

  答:传染病因为具有传染性、危害性,除患病本人外,还可能危及他人甚至社会公众安全。因此,民众在一定程度上享有疫情的知晓权,这是社会公众参与传染病防治所必需的。作为政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疫情的发展形势和政府采取的各种措施,满足民众的知情需求。但是,对于患者本人的基本信息,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如果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因违法实施行政管理或者预防、控制措施,侵犯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当然,如果有的患者故意逃避传染病防治的管理措施,比如在患病后拒绝隔离、故意隐匿行踪,危及公共安全,执法部门为了寻找其下落,可以依照法定程序公布其个人信息查找其行踪。

  在这里需要提示的是,根据法律规定,国家和社会应当关心、帮助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时救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同样,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也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疫情的信息公开是如何规定的?

  答:传染病疫情涉及社会稳定,因此有关信息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由法定部门进行发布,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应当及时、准确。具体来说有以下几点:

  首先,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国家实行国家建立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全国传染病疫情信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

  其次,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

  三、在传染病防治方面,国家对不同的社会主体是如何分工的?

  答:传染病防治,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因此,各个社会主体都不同程度的承担一定的传染病防治义务,主要分工如下:

  1、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传染病防治工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政府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传染病防治工作。

  2、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传染病监测、预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工作。

  3、医疗机构承担与医疗救治有关的传染病防治工作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

  4、社区和农村基层医疗机构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承担城市社区、农村基层相应的传染病防治工作。

  5、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传染病防治和公共卫生教育的公益宣传。

  6、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健康知识和传染病预防知识的教育。医学院校应当加强预防医学教育和科学研究,对在校学生以及其他与传染病防治相关人员进行预防医学教育和培训,为传染病防治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7、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居民、村民参与社区、农村的传染病预防与控制活动。

  (撰稿人:赵颖锋 侯新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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