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你应该知道的疫情防控法律知识(七)
日期: 2020-02-08 20:13:00 来源: 河北省法宣办 河北省律师协会
2020-02-08 河北省法宣办 河北省律师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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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的重要指示,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河北省法宣办2月3日下发《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法治宣传工作的通知》(冀法宣办〔2020〕1号),在全省部署开展疫情防控法治宣传“五项措施”,积极引导全社会树立树牢法治意识,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营造良好法治氛围。通知中对着重宣传阐释《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疫情防控有关法律法规,引导全社会依法行动、依法行事做出了专门安排部署。即日起,河北省法宣办联合河北省律师协会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解读活动,通过分阶段、多层次的权威解读,加深全社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认识和理解,引导增强法治意识,坚定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信心和决心。

  一、我国传染病防治的方针和原则是什么?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条,我国对传染病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并实行防治结合、分类管理、依靠科学、依靠群众的原则。针对上述方针和原则,提示大家注意以下两方面的内容:

  第一,在传染病的管理上,不应仅仅注重传染病发病后的医治,还要注重对传染病的预防,要同时做到预防与治疗并重。所以,在疫情发生之后,社会公众不能仅仅关注国家对传染病人的救治,还要重视全社会对传染病的预防。

  第二,在具体实施传染病管理时,不仅仅要依靠科学,还要依靠群众。也就是说,传染病的防治,并不仅仅是国家责任,而是全社会的责任。疾病的治疗,首先要相信科学、依靠科学。疫病发生后,国家和政府要动用各种科研力量,研究疾病的救治办法,这是基础。其次,在控制传染病的流行、扩散方面,必须要发动群众、依靠群众,群众也要自觉参与到疾病的防控中来。

  上述方针和原则是一个整体,要系统掌握和理解。既然传染病防治不仅仅是国家责任,还需要民众的共同参与,那么不论是在预防还是在治疗方面,民众都可以尽自己的最大努力,为传染病的防控做出自己的贡献。具体到本次疫情来说就是,民众首先要响应政府号召,自觉居家隔离,或在出行时佩戴口罩,遵守政府各种管控措施;在治疗方面,可以通过捐款、捐物、参与运输等方式提供疾病治疗所需要的物资、服务等,为这次疫病防治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

  二、在传染病防治方面,法律规定单位和个人要履行哪些义务?

  答:传染病防治,不仅仅是国家责任,作为社会公众的单位和个人,也要依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一章,单位和个人在传染病防治方面的义务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其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居民、村民参与社区、农村的传染病预防与控制活动。

  另外,城市社区和农村基层医疗机构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承担城市社区、农村基层相应的传染病防治工作。

  三、当疫情出现后,政府采取传染病防治措施的程序是怎样的?

  答:国家实施传染病防治措施,特别是紧急情况下采取的管控措施,会对社会公众的生产生活产生重要影响。因此,政府采取管控措施,要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不能擅自实施。根据传染病防治法,我国将传染病分为甲、乙、丙三类,针对不同种类的传染病,法律允许采取措施的内容和程序也不一样。对甲类和部分乙类传染病,国家采取的应对措施和管控力度最大。一般来说,如果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需要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需要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报经国务院批准后才能予以公布、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常见、多发的其他地方性传染病,可以根据情况决定按照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管理并予以公布,并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从实际情况看,当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时,国家在采取管控措施前,有一个对疾病认识、研判和报批的过程。这个过程,客观上是需要一定的时间的。因此,政府决策要尽可能的缩短这个时间,但是前提必须是要尊重科学,遵守法定程序。

  (撰稿人: 赵颖锋  侯新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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