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你应该知道的疫情防控法律知识(六)
日期: 2020-02-08 09:40:29 来源: 河北省司法厅
2020-02-08 河北省司法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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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单位、企业或者个人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隔离,不配合疫情管理的,可能会承担什么刑事责任?

  《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被检查单位和传染病疫情发生现场调查取证,查阅或者复制有关的资料和采集样本。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十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疫情期间,企业如果以暴力、威胁的方法妨碍行政机关检查、防疫、检疫的,可能会触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妨害公务罪,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可能被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同时,《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已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病人以及密切接触者应当无条件的配合政府部门或医疗机构采取的隔离治疗措施,若在隔离治疗过程中,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隔离的,可能会违反《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涉嫌妨害公务罪,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2、疫情防控期间,医务人员遭到患者或家属撕扯、辱骂,甚至喷溅口水,这种行为触犯《刑法》吗?

  对于此类行为一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由公安机关采取拘留、罚款的行政处罚措施进行规制,但是如果情节严重的,则可能构成犯罪。具体而言,家属撕扯行为如果给医务人员造成轻伤以上后果的,则可能触犯《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拍照辱骂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可能触犯《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最高可判处五年有期徒刑;对于故意向医护人员喷溅口水的行为,如果行为人属于肺炎病毒携带者,在公共场合喷溅口水,危害不特定多数人人身安全,则有可能触犯《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可判处死刑;如果医护人员因此被感染则有可能触犯《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最高可判处死刑。

责任编辑:河北省司法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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