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你应该知道的疫情防控法律知识(四)
日期: 2020-02-06 17:45:00 来源: 河北省司法厅
2020-02-06 河北省司法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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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新闻中报道了多例疑似病患不配合隔离措施,甚至频繁出入公共场所的情况,这种行为违法吗?

  对于已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病人以及密切接触者应当无条件的配合有关组织采取的隔离治疗措施,若在隔离治疗过程中,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隔离的,可能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从而涉嫌妨害公务罪,最高可判3年有期徒刑。

  若明知自己已被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或疑似病人,在公共场所故意向不特定的人打喷嚏并故意传播病毒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故意投放病毒的,致使多人被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从而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将被判处死刑。

  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2、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的疑似和确诊患者,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疫情期间散布谣言者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  如果散布谣言侵犯了公民个人的名誉权或者侵犯了法人的商誉,例如看到某人咳嗽就捏造其患上新冠肺炎、因某商铺售罄没买到口罩就散播其囤积居奇的不实谣言,按照《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八)赔偿损失……(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一)赔礼道歉。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行政责任  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一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造谣和传谣造成严重后果的,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

  刑事责任  在疫情期间,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

  4、对疫情期间制售“假口罩”如何定罪?

  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在肺炎疫情期间,无良商家生产销售的“假口罩”如果属于医用卫生材料范畴,则生产或者销售明知是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卫生材料,不具有防护、救治功能,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如果生产销售的“假口罩”不属于医用卫生材料,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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