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在改革中推进和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
日期: 2020-01-22 14:32:00 来源: 河北省司法厅
2020-01-22 河北省司法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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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检察机关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的一种外部监督制度。具体地讲,就是司法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条件、程序和方式选出人民监督员,并根据检察机关需要,随机抽选具体人员,由检察机关组织参加检务活动,对检务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该制度的实行,是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创新性措施,对于保障人民群众行使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促进司法公开公正意义重大。

  人民监督员制度是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的重要渠道。《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党的十六大报告强调,要加强对司法工作的监督。为此,2003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开始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广泛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渠道”。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强调“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2015年5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方案》,对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作出部署。2016年7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联合印发《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将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职责移至司法行政机关。2018年10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人民监督员依照规定对人民检察院的办案活动实行监督”,这标志着人民监督员制度正式成为一项国家法律确立的制度。顺应国家监察体制改革,2019年8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的《人民检察机关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实施办法》,对监督方式、监督范围、监督程序、履职保障等做出新的规定。

  积极推进和完善我省人民监督员制度。省司法厅、省检察院将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作为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来谋划、部署和推进。2015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方案》印发后,省司法厅、省检察院高度重视、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协力推动各项措施落地落实。经深入调查研究,于2016年10月联合出台了《河北省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2017年,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认真落实《实施细则》,组织开展新一届人民监督员选任工作,选任人民监督员1136名。其中,40-49岁占38.1%,50-59岁占32.6%,其他占29.3%;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占62.5%;法学专业占24.3%,非法学专业占74.8%;公职人员占30%,群团、党派等占70%,形成一支结构合理,具有广泛代表性和扎实群众基础的人民监督员队伍。

  人民监督员制度切实得到有效落实。制度规范不断完善。省司法厅、省检察院联合出台《河北省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省司法厅印发《河北省人民监督员工作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省司法厅、省检察院将联合出台《河北省检察机关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监督员管理考核办法》等,从制度上规范人民监督员工作。监督作用有效发挥。全省组织人民监督员参加各类检务活动1016次,3215人次参加,监督频次逐年提升,监督范围不断扩大,监督效果明显提高。培训制度得到落实。2017年以来,省、市两级司法行政机关、检察机关联合组织开展人民监督员初任培训和专项业务培训25次,培训人数2835人次,有效提高了人民监督员履职能力,人民监督员履职评议更加规范,“较真”“挑刺”更加积极主动。强化日常管理。积极打造工作交流平台,建立“河北省人民监督员联络群”,印制人民监督员证,实现监督工作全程持证上岗。同时,司法行政机关采取跟踪问效、沟通交流等方式方法,及时了解掌握人民监督员履行职责、监督案件办结情况,推进日常管理规范化。加强信息化建设。省、市两级司法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同步启用了全国人民监督员管理信息系统,建立人民监督员信息库,实现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检务活动抽选、信息反馈等工作在线运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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