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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日期: 2020-01-22 10:29:05 来源: 河北省司法厅
2020-01-22 河北省司法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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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推进和保障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和发展,我们会同省商务厅起草了《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参与讨论研究,并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有关单位和人士可以在2020年2月22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录河北省司法厅网站(网址:http://sft.hebei.gov.cn/),点击首页上方“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电子邮件:fzbjjfgc@126.com

  3.传真:0311-66037620

  4.通信地址:河北省司法厅立法二处(石家庄市桥西区城角街611号,邮编:050081),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地方性法规反馈意见”字样。

河北省司法厅

2020年1月22日

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推进和保障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自贸试验区包括雄安片区、正定片区、曹妃甸片区和大兴机场片区(以下统称各片区)。

  第三条【战略定位】 自贸试验区应当以制度创新为核心,以可复制可推广为基本要求,全面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和高标准高质量建设雄安新区要求,承接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和京津科技成果转化,建成国际商贸物流重要枢纽、新型工业化基地、全球创新高地和开放发展先行区。

  第四条【制度创新】 自贸试验区支持改革创新,对标国际先进规则,建设贸易投资自由便利、高端高新产业集聚、金融服务开放创新、政府治理包容审慎、区域发展高度协同的高标准高质量自由贸易园区。

  对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未禁止或者限制的事项,鼓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自贸试验区开展先行先试。

  第五条【奖励机制】 自贸试验区对在改革创新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有关规定或者自定奖励办法给予奖励。

  第六条【容错机制】 自贸试验区应当建立容错机制,在自贸试验区进行的改革创新未能实现预期目标,但符合改革方向,决策程序合法合规,没有失职渎职,未牟取不正当利益,未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不作负面评价,免于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七条【机构设置】 按照精简高效、权责明晰的原则,设立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河北自贸办)和各片区管理机构。正定片区、曹妃甸片区、大兴机场片区管理机构为片区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雄安片区管理机构为雄安新区管委会的工作机构。

  第八条【省领导小组、河北自贸办职责】 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推进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统筹研究自贸试验区法治建设、政策措施、发展规划,研究决定自贸试验区发展重大问题,统筹指导改革试点任务。

  河北自贸办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组织落实自贸试验区改革试点任务,统筹协调自贸试验区有关事务,履行省人民政府赋予的职责,对各片区管理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各片区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应当履行与自贸试验区建设相关的主体责任。

  第九条【片区管理机构职责】 各片区管理机构负责行使对本片区的管理职能,统筹推进改革试点具体工作,承担片区规划、建设、管理与服务等具体事务。

  第十条【省市有关部门职责】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片区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雄安新区管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支持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支持河北自贸办和各片区管理机构开展工作,依法承担自贸试验区有关行政事务。

  第十一条【中央驻冀单位职责】 自贸试验区应当健全与海关、海事、边检、金融、邮政、税务、民航等中央驻冀单位的沟通协调机制,支持其依法履行相关行政管理职责,积极争取国家对口部门支持,推进制度创新措施落实。

  自贸试验区应当为中央驻冀单位履行职责和落实国家支持自贸试验区先行先试政策提供便利和协助,并创造条件使自贸试验区成为中央驻冀单位推进改革试验的重要平台。

  第十二条【权限下放】 省人民政府、各片区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向片区管理机构下放片区履行职能所需的省级、市级管理权限。对下放的权限,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履行指导、协调和监督职责。

  对属于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管理权限,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不能委托行使的以外,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委托片区管理机构行使。

  片区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发展需要,提出行使省级、市级管理权限的目录,依照法定程序报有权机关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各片区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事务实行属地管理。

  第十三条【法规调整】 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需要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依照法定程序争取国家支持;需要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有关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的,由制定机关依法调整实施或暂时停止适用。

  第十四条【评估考核】 河北自贸办应当制定自贸试验区工作督导考核办法。可以组织市场主体、专业机构对省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各片区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雄安新区管委会相关工作机构支持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工作进行评估考核。

第三章  投资改革

  第十五条【投资管理】 自贸试验区应当实行高水平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政策,全面落实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对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实施管理,推动准入前和准入后管理措施的有效衔接,实现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准入相关行业、领域和业务。

  自贸试验区应当全面落实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

  第十六条【投资促进】 自贸试验区应当建立外商投资促进机制,实行外商投资试验性政策措施,健全外商投资服务体系,为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法律法规、政策措施、投资项目信息等方面的咨询和服务。

  第十七条【投资保护】 自贸试验区应当依法保护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投资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建立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及时处理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其投资者反映的问题,协调完善相关政策措施。

  第十八条【对外投资合作】 支持自贸试验区内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境外投资合作,对不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

  完善境外投资综合服务和风险防控体系,支持境外投资企业以境外资产和股权、采矿权等权益为抵押获得贷款。

第四章  贸易便利

  第十九条【国际贸易单一窗口】 自贸试验区应当建设高水平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推动单一窗口与银行、保险、民航、铁路、港口等相关行业机构合作对接,实现部门间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

  第二十条【贸易便利化】 自贸试验区应当采取但不限于下列措施,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

  (一)新设综合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

  (二)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深入实施货物状态分类监管;

  (三)探索建立以企业为单元的税收担保制度;

  (四)创新展会展品监管模式,允许提前备案、担保放行、展后结转核销;

  (五)建设国际海运快件监管中心;

  (六)开展平行进口汽车试点;

  (七)开展贸易调整援助试点。

  第二十一条【贸易转型升级】 自贸试验区应当积极发展下列各类贸易业态:

  (一)开展国际大宗商品贸易,开展矿石、钢铁、煤炭、木材、天然气、粮食、食糖等大宗商品现货交易,建立大宗商品期货保税交割仓库、跨境交易平台;

  (二)发展国际能源储配贸易,允许商储租赁国有企业商业油罐,支持开展成品油和保税燃料油交割、仓储,允许自贸试验区内企业开展不同税号下保税油品混兑调和;

  (三)完善口岸贸易功能,支持设立进口钻石指定口岸和水果、种子种苗、食用水生动物、肉类、冰鲜水产品等其他特殊商品进出口指定监管作业场地;

  第二十二条【国际商贸物流重要枢纽】 自贸试验区应当采取但不限于下列措施,推动国际商贸物流重要枢纽建设:

  (一)促进航海运输业发展,培育发展航运企业,支持设立航运保险机构,设立国际船舶备件供船公共平台、设备翻新中心和船舶配件市场;

  (二)促进航空运输业发展,积极争取包括第五航权在内的国际航权,推进设立A类低空飞行服务站;

  (三)支持设立多式联运中心,通过人工智能,融合公路、铁路、海运多种运输方式,实现多式联运信息交互共享,构建现代化、智能化、国际化的区域物流网络体系。

第五章  金融创新

  第二十三条【金融服务】 自贸试验区应当采取但不限于下列措施,增强金融服务功能:

  • (一)支持在自贸试验区设立直销银行、征信机构等;
  • (二)试点设立健康保险等外资专业保险机构;
  • (三)支持商业银行注册设立金融资产投资子公司;
  • (四)探索开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和合格境内投资企业(QDIE)业务试点,放宽项目投资限制,提高基金持股比例。

  第二十四条【外汇改革】 自贸试验区应当采取但不限于下列措施,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

  • (一)放宽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准入条件;
  • (二)探索研究融资租赁公司和商业保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
  • (三)允许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分类等级为A类的企业货物贸易收入无需开立待核查账户。

  第二十五条【跨境人民币】 自贸试验区应当采取但不限于下列措施,推动跨境人民币业务创新:

  • (一)支持自贸试验区内银行按照规定发放境外人民币贷款;
  • (二)探索开展境内人民币贸易融资资产跨境转让业务并纳入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
  • (三)支持自贸试验区内企业的境外母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在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

  第二十六条【金融创新先行区】 自贸试验区应当采取但不限于下列措施,推动雄安片区建设金融创新先行区:

  • (一)探索金融创新监管沙盒机制;
  • (二)推进绿色金融第三方认证计划,探索开展环境信息强制披露试点,建立绿色金融国际标准;
  • (三)加快培育排污权、节能量、水权等环境权益交易市场,依托现有交易场所开展碳排放权、水权、新能源现货交易;
  • (四)支持股权众筹试点在雄安股权交易所先行先试。

  第二十七条【风险防范】 自贸试验区应当加强对重大金融风险的识别和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防范,依法打击各类非法金融活动,强化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等工作。

第六章  产业开放

  第二十八条【生命科学与生物医药产业】 自贸试验区应当采取但不限于下列措施,推动生命科学与生物医药产业开放发展:

  (一)支持雄安片区企业开展免疫细胞治疗、基因治疗、组织工程等新型生物技术研究和治疗业务,开展单抗药物研究。支持雄安片区建设基因数据中心,建立人类遗传资源临床试验备案制度;

  (二)支持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干细胞临床前沿医疗技术研究,建立项目备案绿色通道;

  (三)建立基因检测技术应用示范中心和公共技术平台,支持开展基因测序技术临床应用,支持开展感染微生物、罕见病等基因质谱试点;

  (四)支持石家庄建设进口药品口岸,设立首次进口药品和生物制品口岸。

  (五)优化生物医药全球协同研发的试验用特殊物品检疫查验流程,建立新药研发用材料、试剂和设备进口绿色通道,适度放宽医药研发用小剂量特殊化学制剂管理,简化药物样品、中间体出境空运手续;

  (六)开展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试点,优化二类医疗器械审批流程,支持开展医疗器械跨区域生产试点。

  (七)设立医药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分中心。

  第二十九条【装备制造产业开放创新】 自贸试验区应当采取但不限于下列措施,推动装备制造产业开放创新: 

  (一)支持建设国家进口高端装备再制造产业示范园区,试点数控机床、石油钻采产品等高附加值大型成套设备及关键零部件进口再制造;

  (二)放宽售后维修进出口管理,适当延长售后维修设备和备件返厂期限,对入境维修复出口免于实施装运前检验;

  (三)完善出口产品退换货制度,允许出口企业按照先出口后回收方式办理境外用户退换货业务;

  (四)支持二手研发设备进口,允许进口入境期限不超过一年的二手研发专用关键设备;

  (五)简化对非民用进口机电设备免3C认证手续。

  第三十条【数字商务产业】 雄安片区应当采取但不限于下列措施,推动数字商务示范区建设:

  (一)建设高端数字化贸易业态,打造数字化贸易综合服务平台,探索符合国情的数字化贸易发展规则,构建兼顾安全和效率的数字化贸易监管模式;

  (二)推进公共数据利用改革试点,建立大数据资产评估、定价、交易等政策体系,依托现有交易场所开展数据资产交易,推进基于区块链等技术的大数据可信交易,开展数据资产管理、安全保障、交付结算和融资等业务;

  (三)建设从雄安片区到国际通信业务出入口局的直达数据链路,推动发展数据服务外包业务,探索建立影视、游戏和音乐等数字内容加工与运营中心,开展数字内容加工与运营服务;

  (四)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机制,通过内容审查、行业自律、守信激励、黑白名单等方式实现监管全覆盖,引导企业加强个人隐私信息保护,及时公布和更新企业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策略,建立数据泄露事件报告制度。

第七章  协同发展

  第三十一条【协同制度创新】 自贸试验区应当建立京津冀创新合作机制,加强在政府职能转变、投资领域改革、贸易便利化、金融服务、产业开放等领域的改革创新与合作交流,加快形成一批可在京津冀区域乃至全国复制推广的制度创新成果。

  第三十二条【产业交流合作】 自贸试验区应当积极承接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转移,与北京中关村、天津滨海新区等各类开发园区深度合作、创新发展,共同打造高端产业链和世界级产业集群。

  第三十三条【要素跨区域流动】 已在北京市、天津市取得生产经营资质、认证的企业搬迁至自贸试验区后,经审核继续享有原有资质、认证。

  符合条件的北京企业、天津企业将注册地变更至自贸试验区后,可以继续使用原企业名称。

  自贸试验区应当建立人才跨区域资质互认、双向聘任等制度,可以根据个人意愿保留或调整原有待遇、职称评定等。

  第三十四条【通关一体化】 各片区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该加强与北京市、天津市有关部门在通关审批、检验检疫、物流服务等方面的合作,实现行政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推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互联互通,增强跨区域通关协作能力。

  第三十五条【大兴机场片区联动】 廊坊市应当建立与北京市大兴区的沟通协商机制,推动大兴机场片区廊坊区域与大兴机场片区北京区域的协同发展,实现一体规划、一体建设、一体创新和共商共建共享。

  支持自贸试验区与大兴机场临空经济区的改革联动、发展联动。

  第三十六条【省内协同联动】 河北自贸办应当积极复制推广自贸试验区改革试点经验,推动自贸试验区与省内有关区域协同开放、联动发展。

第八章  营商环境

  第三十七条【放管服改革】 自贸试验区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高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对标国际先进水平,开展行政体制、投资、贸易、金融等领域改革创新,营造稳定、透明、可预期和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

  第三十八条【集中执法权】 各片区应当依法建立健全综合行政执法体系,相对集中行使行政执法权。

  各片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依法承担相关领域的行政执法职责,其具体职权由片区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另行规定。

  第三十九条【主体平等】 自贸试验区应当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依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在使用资金、技术、人力资源、土地使用权及其他自然资源等各类生产要素和公共服务资源方面享有平等权利。

  第四十条【证照分离改革】 自贸试验区应当全面施行证照分离改革,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施行清单式管理,通过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方式,为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后开展相关经营活动提供便利。

  第四十一条【工程建设审批改革】 自贸试验区应当不断推行一口受理、两验终验、函证结合和容缺后补等改革举措,全面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

  第四十二条【投资项目管理改革】 自贸试验区应当探索施行投资项目先建后验管理新模式,对环境影响小、环境风险不高的建设项目探索推行环境影响评价承诺备案制,对建设项目环境许可、现场勘察实施同类豁免或者简化模式。

  第四十三条【环境保护】 自贸试验区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工作,对区内环保达标企业优化监管方式,实行差别化监管,鼓励区内企业申请国际通行的环境和能源管理体系标准认证,采用先进生产工艺和技术,节约能源,减少污染物和温室气体排放。

  第四十四条【税收政策】 自贸试验区应当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建立便捷的税务服务体系,制定具体措施,落实国家各项减税降费政策,全面及时惠及市场主体。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经国务院批准外,自贸试验区不得设立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涉企保证金。

  第四十五条【知识产权保护】 自贸试验区应当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健全跨部门、跨区域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协作机制,通过设立知识产权服务工作站、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分中心等方式,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和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建立完善知识产权评估机制、质押登记制度、质押融资风险分担机制以及方便快捷的质物处置机制。

  第四十六条【反垄断机制】 自贸试验区应当建立反垄断工作机制,涉及自贸试验区内企业的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申报,未申报或者申报未获批准的不得实施集中。对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及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行为,依法开展调查和执法。

  第四十七条【仲裁调解机制】 自贸试验区应当建立健全民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加强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的建设,积极化解矛盾纠纷,规范交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支持自贸试验区内的仲裁机构借鉴国际商事仲裁惯例,制定和完善适应自贸试验区特点的仲裁规则,提供独立、公正、专业、高效的仲裁服务。

  第四十八条【法律服务机制】 自贸试验区应当开展专业化、国际化的法律服务,鼓励境内外高端人才在自贸试验区依法提供法律专业服务。

  第四十九条【信息发布机制】 自贸试验区应当建立信息发布机制,通过新闻发布会、信息通报例会或者书面发布等形式,及时发布涉及自贸试验区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公共服务、办事指南等信息。

  第五十条【人才保障机制】 自贸试验区应当制定高端创新人才引进措施,为人才签证、停居留、执业就业、创新创业、子女入学、医疗住房保障等提供便利。

  支持探索年薪制、协议工资制和项目工资制等薪酬分配方式向高端人才倾斜。

  第五十一条【统计信息报送】 河北自贸办应当建立统计信息报送制度,片区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报送经济发展、项目建设、对外开放、制度创新等方面的统计信息。

  第五十二条【总结评估机制】  河北自贸办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自贸试验区总结评估机制,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对各片区试点任务落实、创新举措实施、风险防范等进行综合评估或者专项评估,推动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试点经验和最佳实践案例,为推动河北经济开放发展提供支撑。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例外适用规定】 大兴机场片区位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范围,按照北京市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十四条【改革举措适用】 国家规定的自贸试验区投资、贸易、金融、税收等改革试点措施发生调整,或者国家规定其他区域改革试点措施可适用于自贸试验区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本省政策适用】 本条例施行后,本省出台的相关政策措施,有利于促进自贸试验区发展的,自贸试验区可以直接适用。

  各片区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雄安新区管委会应当根据《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和本条例,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有关配套政策措施。

  第五十六条【实施时间】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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