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司法厅罚没事项清单
日期: 2019-11-15 15:25:00 来源: 河北省司法厅
2019-11-15 河北省司法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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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司法厅罚没事项清单(2019年版)
序号 事项名称 实施
主体
罚款事项 没收违法所得事项 没收非法财物事项 实施依据
1 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的;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的;同时在二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的;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的;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省司法厅 对公证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主席令第39号 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条
2 私自出具公证书的;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的;侵占、挪用公证费或者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的;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的;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省司法厅 对公证机构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主席令第39号 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
3 未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进行司法鉴定的处罚 省司法厅 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没收其非法所得 《河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200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
4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登记,从事已纳入《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调整范围司法鉴定业务的处罚 省司法厅 并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罚款,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 2005年9月30日施行)第三十八条
5 未经登记的人员,从事已纳入《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调整范围司法鉴定业务的处罚 省司法厅 并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罚款,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6号 2005年9月30日施行)第二十八条

责任编辑:赵文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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