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司法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公证业务类)
日期: 2019-11-15 15:22:00 来源: 河北省司法厅
2019-11-15 河北省司法厅
【字号: 打印本页

河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

序号

行政处罚依据

裁量阶次

违法行为表现形式

行政处罚标准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一条:公证机构及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公证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的;
  (二)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的。
  (三)同时在二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的。
  (四)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的;
  (五)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的;
  (六)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一)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的

一般违法行为

通过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方式争揽业务,情节较轻,尚未造成经济及名誉损失,且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 ,积极纠正的

对公证机构、公证员处以警告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较重违法行为

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3次以下,且造成了不良后果的

对公证机构处以10000元罚款,对公证员处以2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达3次,且造成了不良后果的

对公证机构处以30000元罚款,对公证员处以3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支付回扣、佣金不足10000元的

对公证机构处以10000元罚款,对公证员处以1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支付回扣、佣金不足20000元的

对公证机构处以20000元罚款,对公证员处以2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违法行为

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达4次,且造成了不良后果的

对公证机构处以40000元罚款,对公证员处以4000元罚款,并处停止执业2个月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达5次及以上,且造成了不良后果的

对公证机构处以50000元罚款,对公证员处以5000元罚款,并处停止执业3个月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且造成了较重不良后果的

对公证机构处以50000元罚款,对公证员处以5000元罚款,并处停止执业6个月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支付回扣、佣金不足30000元的

对公证机构处以30000元罚款,对公证员处以3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支付回扣、佣金不足40000元的

对公证机构处以40000元罚款,对公证员处以4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支付回扣、佣金40000元及以上的

对公证机构处以50000元罚款,对公证员处以5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不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情节严重的

对公证机构处以50000元罚款,并处停业整顿3个月处罚;对公证员处以5000元罚款,并处停止执业6个月处罚

(二)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的

一般违法行为

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多收或少收公证费不超过10%的,且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积极纠正的

对公证机构、公证员处以警告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较重违法行为

多收或少收公证费超过10%,不足15%的

对公证机构处以10000元罚款,对公证员处以1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多收或少收公证费超过15%,不足20%的

对公证机构处以20000元罚款,对公证员处以2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多收或少收公证费超过20%,不足30%的

对公证机构处以30000元罚款,对公证员处以3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多收或少收公证费超过30%,不足40%的

对公证机构处以40000元罚款,对公证员处以4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违法行为

多收或少收公证费超过40%及以上的

对公证机构处以50000元罚款,对公证员处以5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不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情节严重的

对公证机构处以50000元罚款,并处停业整顿6个月处罚;对公证员处以5000元罚款,并处停止执业3个月处罚

(三)同时在二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的

一般违法行为

同时在两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但尚未出具公证书,没有造成其它不良影响,且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积极纠正的

对公证机构、公证员处以警告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较重违法行为

同时在两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已出具1件公证书的

对公证机构处以10000元罚款,对公证员处以1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同时在两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已出具2件公证书的

对公证机构处以20000元罚款,对公证员处以2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同时在两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已出具3件公证书的

对公证机构处以30000元罚款,对公证员处以3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违法行为

同时在两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已出具4件公证书的

对公证机构处以40000元罚款,对公证员处以4000元罚款,并处停止执业2个月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同时在两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已出具4件以上公证书的

对公证机构处以50000元罚款,对公证员处以5000元罚款,并处停止执业3个月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不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情节严重的

对公证机构处以50000元罚款,并处以停业整顿6个月处罚;对公证员处以5000元罚款,并处停止执业6个月处罚

(四)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的

一般违法行为

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违法所得不足2000元,且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积极纠正的

对公证机构、公证员处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较重违法行为

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

对公证机构处以20000元罚款,对公证员处以2000元罚款,并处停止执业3个月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违法所得不足4000元的

对公证机构处以30000元罚款,对公证员处以3000元罚款,并处停止执业4个月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违法行为

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

对公证机构处以40000元罚款,对公证员处以4000元罚款,并处停止执业5个月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违法所得在5000元及以上的

对公证机构处以50000元罚款,对公证员处以5000元罚款,并处停止执业6个月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不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情节严重的

对公证机构处以50000元罚款;对公证员处以5000元罚款,并处停止执业6个月处罚

(五)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的

一般违法行为

为本人及其近亲属办理公证,但公证内容不违法或失实,且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积极纠正的

对公证机构、公证员处以警告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较重违法行为

为本人及其近亲属办理1件有利害关系公证,且内容违法或有失真实,给当事人造成了损失的

对公证机构处以10000元罚款,对公证员处以1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为本人及其近亲属办理2件有利害关系公证,且内容违法或有失真实,给当事人造成了损失的

对公证机构处以20000元罚款;对公证员处以2000元罚款,并处停止执业3个月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为本人及其近亲属办理3件有利害关系公证,且内容违法或有失真实,给当事人造成了损失的

对公证机构处以30000元罚款,对公证员处以3000元罚款,并处停止执业4个月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违法行为

为本人及其近亲属办理4件有利害关系公证,且内容违法或有失真实,给当事人造成了损失的

对公证机构处以40000元罚款,对公证员处以4000元罚款,并处停止执业5个月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为本人及其近亲属办理5件以上有利害关系公证,且内容违法或有失真实,给当事人造成了损失的

对公证机构处以50000元罚款,对公证员处以5000元罚款,并处停止执业6个月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为本人及其近亲属办理有利害关系公证,且内容违法或有失真实,给当事人造成了严重损失的

对公证机构处以50000元罚款,对公证员处以5000元罚款,并处停止执业6个月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不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情节严重的

对公证机构处以50000元罚款;对公证员处以5000元罚款,并处停止执业6个月处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二条: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私自出具公证书的;
(二)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的;
(三)侵占、挪用公证费或者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的;
(四)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的;
(五)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六)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一)私自出具公证书的

一般违法行为

公证员私自出具了1件公证书,但未造成不良后果,公证员与当事人也没有不正当交易,且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积极纠正的

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以20000元罚款;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公证员私自出具了2件公证书,但未造成不良后果,公证员与当事人也没有不正当交易,且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积极纠正的

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以30000元罚款;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以4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公证员私自出具了3件公证书,但未造成不良后果,公证员与当事人也没有不正当交易,且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积极纠正的

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以40000元罚款;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较重违法行为

公证员私自出具了4件及以上公证书,但未造成不良后果,公证员与当事人也没有不正当交易,且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积极纠正的

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0元罚款;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以8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公证员私自出具1件公证书,且造成了不良后果,但公证员与当事人没有不正当交易的,

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以30000元罚款;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以4000元罚款,停止执业6个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公证员私自出具2件公证书,且造成了不良后果,但公证员与当事人没有不正当交易的,

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以40000元罚款;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以6000元罚款,停止执业9个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公证员私自出具3件及以上公证书,已造成不良后果,但公证员与当事人没有不正当交易的,

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0元罚款;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0元罚款,停止执业12个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公证员私自出具1件公证书,未造成不良后果,但公证员与当事人有不正当交易的

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以30000元罚款;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罚款,停止执业12个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公证员私自出具2件及以上公证书,未造成不良后果,但公证员与当事人有不正当交易的

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0元罚款;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0元罚款,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违法行为

公证员私自出具公证书,造成了不良后果,且公证员与当事人又有不正当交易的

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0元罚款;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0元罚款,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不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情节严重的

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0元罚款;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0元罚款,停止执业12个月

本项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

(二)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的

一般违法行为

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了1件公证书,尚未造成不良后果,且与当事人没有不正当交易,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积极纠正的

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以40000元罚款,停业整顿1个月;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000元罚款,停止执业3个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了2件公证书,尚未造成不良后果,且与当事人没有不正当交易,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积极纠正的

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以70000元罚款,停业整顿2个月;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罚款,停止执业6个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了3件以上公证书,尚未造成不良后果,且与当事人没有不正当交易,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积极纠正的

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00元罚款,停业整顿3个月;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000元罚款,停止执业12个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较重违法行为

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了1件公证书,造成了不良后果,但与当事人没有不正当交易的

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以80000元罚款,停业整顿2个月;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罚款,停止执业3个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了2件及以上公证书,造成了不良后果,但与当事人没有不正当交易的

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00元罚款,停业整顿3个月;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0元罚款,停止执业6个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了1件公证书,未造成不良后果,但与当事人有不正当交易的

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以80000元罚款,停业整顿2个月;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以8000元罚款,停止执业6个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了2件以上公证书,未造成不良后果,但与当事人有不正当交易的

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00元罚款,停业整顿3个月;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0元罚款,停止执业12个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违法行为

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了公证书,造成了不良后果,且与当事人有不正当交易的

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00元罚款,停业整顿12个月;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0元罚款,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不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情节严重的

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00元罚款,停业整顿3个月;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0元罚款,停止执业12个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本项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

(三)侵占、挪用公证费或者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的

一般违法行为

侵占、挪用公证费金额不足1000元的,或者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供个人或他人使用,但尚未造成不良后果,且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积极纠正的

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以30000元罚款;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较重违法行为

侵占、挪用公证费金额1000元以上,不足3000元的;或者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供个人或他人使用,超过三个月不还的;侵占、挪用公证费不足1000元,或者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未超过3个月不还,但是不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不积极纠正的

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以80000元罚款,停业整顿2个月;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以8000元罚款,停止执业6个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违法行为

侵占、挪用公证费金额3000元以上的;或者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超过6个月不还的;不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情节严重的

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00元罚款,停业整顿3个月;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0元罚款,停止执业12个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四)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的

一般违法行为

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1件,未造成不良后果,且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积极纠正,及时采取有效补救措施的

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以 20000元罚款;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以2000元罚款,停止执业4个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较重违法行为

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2件,未造成不良后果,且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积极纠正,及时采取有效补救措施的

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以 40000元罚款,停业整顿1个月;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以4000元罚款,停止执业5个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3件,未造成不良后果,且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积极纠正,及时采取有效补救措施的

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以 60000元罚款,停业整顿2个月;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以6000元罚款,停止执业6个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4件,未造成不良后果,且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积极纠正,及时采取有效补救措施的

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以 80000元罚款,停业整顿3个月;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以8000元罚款,停止执业8个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违法行为

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5件及以上,未造成不良后果,且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积极纠正,及时采取有效补救措施的

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000元罚款,停业整顿3个月;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0元罚款,停止执业12个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已经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000元罚款,停业整顿6个月;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0元罚款,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不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情节严重的

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00元罚款,停业整顿6个月;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0元罚款,停止执业12个月

本项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

(五)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一般违法行为

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但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积极采取有效补救措施、消除影响,且未给有关当事人造成损害后果的

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以30000元罚款;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较重违法行为

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给有关当事人造成了损害,但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积极采取有效补救措施、消除影响的

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以60000元罚款;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以6000元罚款,停业执业4个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但造成的社会公害较小的;

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以80000元罚款,停业整顿1个月;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以8000元罚款,停业执业6个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违法行为

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给有关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

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00元罚款,停业整顿2个月;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以8000元罚款,停业执业8个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造成了严重社会公害的

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00元罚款,停业整顿3个月;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0元罚款,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不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情节严重的

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00元罚款,停业整顿3个月;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0元罚款,停止执业12个月

本项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

责任编辑:河北省司法厅
相关新闻
主办单位:河北省司法厅
网站标识码:1300000002    备案序号:冀ICP备16021638号-6   冀公网安备 13010402001800号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