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司法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司法鉴定业务类)
日期: 2019-11-15 14:43:00 来源: 河北省司法厅
2019-11-15 河北省司法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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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鉴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 适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序号

行政处罚依据

裁量阶次

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行政处罚标准

具体条文

项(款)

1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三条:“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有违反本决定规定行为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一)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一般违法行为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10000元以上不满30000元的。

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

较重违法行为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30000元以上不满50000元的;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10000元以上,且不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查处和不积极纠正的;对行业或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

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6个月以上1年以下。

严重违法行为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50000元以上的;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10000元以上,且不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查处,后果严重的;对行业或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

撤销登记。

(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登记的。

一般违法行为

具备登记的基本条件,提供虚假证明文件1份或采取伪造、变造等欺诈手段隐瞒与登记事项有关的重要事实1项的。

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

较重违法行为

具备登记的基本条件,提供虚假证明文件2份以上或采取伪造、变造等欺诈手段隐瞒与登记事项有关的重要事实2项以上的;不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查处且不积极纠正的;对行业或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

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6个月以上1年以下。

序号

行政处罚依据

裁量阶次

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行政处罚标准

具体条文

项(款)

1

(一)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登记的。

(三)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拒绝出庭作证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严重违法行为

不具备登记条件的;不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查处,后果严重的;对行业或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

撤销登记。

(三)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拒绝出庭作证的。

一般违法行为

实施该违法行为不满3次的。

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

较重违法行为

实施该违法行为3次以上不满5次的;不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查处且不积极纠正的;对行业或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

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6个月以上1年以下。

严重违法行为

实施该违法行为5次以上的;不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查处,后果严重的;对行业或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

撤销登记。

故意作虚假鉴定的。

一般违法行为

给相关机构和人员合法权益造成一定损害,主动纠正错误的。

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

较重违法行为

给相关机构和人员合法权益造成较大损害的;对案件裁判产生错误影响的;不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查处且不积极纠正的;对行业或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

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6个月以上1年以下。

严重违法行为

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的;致使案件裁判结果错误的;构成犯罪的;不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查处,后果严重的;对行业或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

撤销登记。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二 适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

序号

行政处罚依据

裁量阶次

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行政处罚标准

具体条文

项(款)

1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第三十八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登记,从事已纳入本办法调整范围司法鉴定业务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停止司法鉴定活动,并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罚款,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一般违法行为

违法所得不满10000元的;违法实施鉴定不满10件的。

责令其停止司法鉴定活动,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较重违法行为

违法所得10000元以上不满30000元的;违法实施鉴定10件以上不满30件的;受到处罚后又发生该违法行为的;不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查处且不积极纠正的;对行业或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

责令其停止司法鉴定活动,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严重违法行为

违法所得30000元以上的;违法实施鉴定30件以上的;受到2次处罚后又发生该违法行为的;不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查处,后果严重的;对行业或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

责令其停止司法鉴定活动,并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2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第四十条:“ 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一)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

(二)—1超出登记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开展司法鉴定活动,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严重违法行为

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10000元以上不满50000的;不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查处且不积极纠正的;对行业或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

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50000元以上的;不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查处,后果严重的;对行业或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

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6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序号

行政处罚依据

裁量阶次

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行政处罚标准

具体条文

项(款)

2

(一)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具有本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登记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第三十九条 :“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警告,并责令其改正:

(二)—2未经依法登记擅自设立分支机构,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严重违法行为

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不满6个月的;不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查处且不积极纠正的;对行业或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

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的;不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查处,后果严重的;对行业或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

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6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二)—3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严重违法行为

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3项以上的;不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查处且不积极纠正的;对行业或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

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致使不符合设立条件的;不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查处,后果严重的;对行业或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

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6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二)—4出借《司法鉴定许可证》,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严重违法行为

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不满6个月的;违法所得10000元以上不满30000元的;对行业或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

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的;违法所得30000元以上的;不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查处,后果严重的;对行业或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

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6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序号

行政处罚依据

裁量阶次

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行政处罚标准

具体条文

项(款)

2

(一)超出登记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开展司法鉴定活动的;

(二)未经依法登记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

(三)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的;

(四)出借《司法鉴定许可证》的;

(五)组织未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人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

(七)违反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

(二)—5组织未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人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严重违法行为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不满10000元的;不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查处且不积极纠正的;实施该违法行为3人次以上不满10人次的;对行业或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

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违法所得10000元以上的;实施该违法行为10人次以上的;不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查处,后果严重的;对行业或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

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6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二)—6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司法鉴定委托,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严重违法行为

实施该违法行为3次以上不满10次的;不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查处且不积极纠正的;对行业或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

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实施该违法行为10次以上的;不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查处,后果严重的;对行业或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

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6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二)—7违反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严重违法行为

违规收费5件以上不满10件的;违法所得10000元以上不满30000元的;不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查处且不积极纠正的;对行业或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

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违规收费10件以上的;违法所得30000元以上的;不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查处,后果严重的;对行业或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

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6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序号

行政处罚依据

裁量阶次

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行政处罚标准

具体条文

项(款)

2

(八)支付回扣、介绍费,进行虚假宣传等不正当行为的;

(九)拒绝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监督、检查或者向其提供虚假材料的;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8支付回扣、介绍费,进行虚假宣传等不正当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严重违法行为

支付回扣、介绍费1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的;进行虚假宣传持续时间为3个月以上不满6个月的;不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查处且不积极纠正的;对行业或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

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支付回扣、介绍费5000元以上的;进行虚假宣传持续时间为6个月以上的;不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查处,后果严重的;对行业或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

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6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二)—9拒绝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监督、检查或者向其提供虚假材料,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严重违法行为

实施该违法行为2次的;对行业或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

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实施该违法行为3次以上的;对行业或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

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6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三)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登记的。

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

三 适用《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

序号

行政处罚依据

裁量阶次

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行政处罚标准

具体条文

项(款)

1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6号)第二十八条:“未经登记的人员,从事已纳入本办法调整范围司法鉴定业务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停止司法鉴定活动,并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罚款,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一般违法行为

违法所得不满5000元的;违法实施鉴定不满5件的。

责令停止司法鉴定活动,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较重违法行为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不满20000元的;违法实施鉴定5件以上不满20件的;经责令停止司法鉴定活动后仍继续违法实施的;不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查处且不积极纠正的;对行业或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

责令停止司法鉴定活动,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严重违法行为

违法所得20000元以上;违法实施鉴定20件以上的;经2次以上处罚仍继续违法实施的;不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查处,后果严重的;对行业或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

责令停止司法鉴定活动,并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2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6号)第三十条:

(一)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一般违法行为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10000元以上不满30000元的。

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

较重违法行为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30000元以上不满50000元的;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10000元以上,且不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查处和不积极纠正的;对行业或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

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6个月以上1年以下。

严重违法行为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50000元以上的;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10000元以上,且不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查处,后果严重的;对行业或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

撤销登记。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序号

行政处罚依据

裁量阶次

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行政处罚标准

具体条文

项(款)

2

“ 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具有本办法第二十九规定的情形之一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登记的;

(四)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非法定事由拒绝出庭作证的;

(二)—1同时在两个以上司法鉴定机构执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严重违法行为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不满10000元的;不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查处且不积极纠正的;对行业或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

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违法所得10000元以上的;受处罚后又发生该违法行为的;不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查处,后果严重的;对行业或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

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6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二)—2超出登记的执业类别执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严重违法行为

违规鉴定5件以上不满10件的;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不满10000元的;不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查处且不积极纠正的;对行业或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

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违规鉴定10件以上的;违法所得10000元以上的;受处罚后又发生该违法行为的;不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查处,后果严重的;对行业或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

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6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二)—3私自接受司法鉴定委托,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严重违法行为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不满10000元的;违规鉴定5次以上不满10次的;不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查处且不积极纠正的;对行业或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

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违法所得10000元以上的;违规鉴定10次以上的;受处罚后又发生该违法行为的;不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查处,后果严重的;对行业或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

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6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序号

行政处罚依据

裁量阶次

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行政处罚标准

具体条文

项(款)

2

(五)故意做虚假鉴定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注:《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6号)第二十九条:“ 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警告,并责令其改正:

(一)同时在两个以上司法鉴定机构执业的;

(二)超出登记的执业类别执业的;

(三)私自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

(四)违反保密和回避规定的;

(五)拒绝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监督、检查或者向其提供虚假材料的;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4违反保密和回避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严重违法行为

对案件裁判产生错误影响的;不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查处且不积极纠正的;对行业或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

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受处罚后又发生该违法行为的;致使案件裁判结果错误的;构成犯罪的;不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查处,后果严重的;对行业或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

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6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二)—5拒绝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监督、检查或者向其提供虚假材料,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严重违法行为

2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对行业或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

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实施该违法行为3次以上的;受处罚后又发生该违法行为的;对行业或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

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6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三)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登记的。

一般违法行为

具备登记的基本条件,提供虚假证明文件1份或采取伪造、变造等欺诈手段隐瞒与登记事项有关的重要事实1项的。

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

较重违法行为

具备登记的基本条件,提供虚假证明文件2份以上或采取伪造、变造等欺诈手段隐瞒与登记事项有关的重要事实2项以上的;不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查处且不积极纠正的;对行业或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

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6个月以上1年以下。

严重违法行为

不具备登记条件的;不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查处,后果严重的;对行业或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

撤销登记。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序号

行政处罚依据

裁量阶次

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行政处罚标准

具体条文

项(款)

2

(四)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非法定事由拒绝出庭作证的。

一般违法行为

实施该违法行为不满3次的。

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

较重违法行为

实施该违法行为3次以上不满5次的;不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查处且不积极纠正的;对行业或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

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6个月以上1年以下。

严重违法行为

实施该违法行为5次以上的;不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查处,后果严重的;对行业或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

撤销登记。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五)故意做虚假鉴定的。

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三条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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