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司法厅行政执法公示办法
日期: 2019-11-15 14:36:00 来源: 河北省司法厅
2019-11-15 河北省司法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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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公示工作,增强行政执法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机关的行政执法公示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本机关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在事前、事中、事后主动向社会公众和行政相对人公开行政执法信息,自觉接受监督的活动。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公示坚持“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

  第五条  本机关履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职责的处室(以下称执法承办机构),应当将相关行政执法信息予以公示。

  第二章  公示载体

  第六条   通过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平台、厅机关门户网站或者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办事大厅公示栏、服务窗口等载体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基本信息、结果信息。

  第七条   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推进行政执法网上办理,实现执法信息网上录入,执法流程网上流转,执法活动网上监督,执法决定实时推送,执法信息统一公示,提高行政执法信息化水平。

  第三章 事前公开

  第八条  行政执法事前公开内容包括执法主体、执法人员、执法依据、执法权限、执法程序、投诉举报、随机抽查等相关信息。

  第九条  执法主体信息包括本机关行政执法主体名称、具体职责、执法承办机构、职责分工、管辖范围等。

  第十条  执法人员信息包括本机关所属行政执法人员姓名、执法证件号码、执法类别和执法区域等。

  第十一条  执法依据信息包括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

  第十二条  执法权限信息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第十三条  执法程序信息包括执法方式、执法步骤、执法时限、执法流程图等。

  第十四条  投诉举报信息包括本机关接受投诉举报的范围、地址、邮编、承办机构的电话、邮箱等。

  第十五条  随机抽查事项信息包括抽查的类别、事项、对象、依据、承办机构等内容。

  第十六条  执法承办机构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编制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明确具体操作流程;编制行政许可服务指南,明确行政许可名称、依据、承办机构、许可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申请书文本式样、投诉渠道、收费标准以及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等内容并予以公示。

  第十七条  新颁布、修改、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者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本机关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废止或者部门机构职能调整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及时更新相关公示内容。

  第四章  事中公示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等行政执法活动时,应当主动出示或者佩戴行政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身份。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依法出具行政执法文书,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

  第二十条  在办事大厅或者服务窗口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公开办事指南、申请材料示范文本,提供办理进度查询和咨询服务,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办事提供便利。

  第五章  事后公开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事后公开内容包括:

  (一)行政处罚公开处罚主体、处罚对象、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时间、救济途径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等。(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进行全文公示。)

  (二)行政许可公开实施机关、许可对象、许可项目、许可时间、许可决定、救济途径等。

  (三)行政检查公开检查机关、检查对象、检查依据、检查方式、检查时间、检查事项、抽查内容、存在问题以及整改情况。

  第二十二条  公开行政执法决定时,应当隐去下列信息:

  (一)当事人以外的自然人姓名;

  (二)自然人的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通信方式、银行账号、动产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财产状况等;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动产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财产状况等;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隐去的其他信息。

  第二十三条  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政执法决定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本厅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的事后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会议纪要、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决定信息应当自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要求进行随机检查的,自检查结束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决定的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公开满两年的,可以从公示网站上撤下。其中,对涉及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自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最短公示期限为三个月,最长公示期限为一年;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自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最短公示期限为六个月,最长公示期限为三年。最长公示期限届满的,撤下相关信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与其有关的行政处罚决定已到公开期限,未及时从公示网站撤下的,可以申请撤下。

  第二十七条  已经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当自收到相关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撤下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重新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公开。 

  第六章  监督与保障

  第二十八条   执法承办机构对拟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自查。对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报厅机关负责信息公开的处室确定。

  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予以更正;执法承办机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核实,经核实,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予以更正。

  第三十条  厅机关负责信息公开的处室应当建立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监测和应对机制,因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引发舆情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措施予以应对。

  第三十一条  对未进行公示、未按规定公示,或者发现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未及时更正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河北省司法行政系统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冀司通〔2017〕34号)同时废止。

责任编辑:河北省司法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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