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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政协河北省第十二届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0034号提案的答复
日期: 2019-05-10 10:28:00 来源: 河北省司法厅
2019-05-10 河北省司法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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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新峰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积极促进服刑人员离监探亲机制回归正常化》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罪犯离监探亲常态化开展正在稳步推进

  199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和司法部2001年发布的《罪犯离监探亲和特许离监规定》,对罪犯离监探亲作出了明确规定,我省监狱严格按照要求开展罪犯离监探亲活动,对调动罪犯改造积极性、提高教育改造质量发挥了积极作用。

  2017年12月20日,司法部印发了《司法部关于开展监狱在押罪犯离监探亲工作的通知》,要求全国监狱集中开展一次罪犯离监探亲工作,以后逐步实现制度化、常态化。我省认真贯彻落实司法部通知要求,省监狱管理局2018年2月22日印发了重新修订的我省《监狱罪犯离监探亲和特许离监规定》(试行),对离监探亲的原则、条件、审批、探亲时段、人数限制、外出程序、特许离监等作出详细规定,并对全省监狱逐步常态化开展此项工作作出安排部署。2019年1月,省监狱管理局转发了司法部关于开展监狱在押罪犯离监探亲工作的通知,要求对离监探亲罪犯严格资格审查,规范办理程序,加强安全评估,加强与司法、公安、检察、基层组织等部门沟通协调,执法联动,确保绝对安全。各监狱加强组织领导,严格依法办理,加强综合评估,着力控制风险,加强与司法、公安、检察、基层组织等部门沟通协调,努力构建监狱主导、家属接纳、部门联动、社会包容的离监探亲工作格局。从2018年2月至今,各监狱在规定的春节、清明、中秋等三个时段,集中开展罪犯离监探亲活动,为符合条件的29名罪犯办理了离监探亲,稳步推进了罪犯离监探亲正常化、常态化开展。

  二、影响离监探亲正常化开展的主要因素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规定:离监探亲罪犯“离开监狱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监狱可以根据情况批准其离监探亲”。离监探亲罪犯离监后,监狱对其“不致再危害社会”具有不可控性,假如其发生危害社会行为,则构成监狱执法过错,监狱即使严格按条件办理,有关部门和人员也将面临被追责的境况,所以法律责任的严格性和可能被追责的不确定性影响了监狱办理的积极性。

  (二)2019年1月司法部关于开展监狱在押罪犯离监探亲工作的通知要求,对离监探亲罪犯“确保绝对安全”。虽然监狱采取严格资格审查、规范办理程序、加强安全评估、加强管控、加强与司法、公安、检察、基层组织等部门沟通协调和执法联动等措施,但由于监狱执法权和保障罪犯离监后绝对安全措施的有限性,一旦出现离监探亲罪犯在离返监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女犯怀孕、离监期间脱逃等,监狱必定要承担未“确保绝对安全”的责任,从而影响办理积极性。

  (三)激励干警担当机制的不完善性。罪犯离监探亲工作任务重、风险多、责任大,而与之相对应的干警保护机制和从优待警措施缺失或不健全,一定程度影响此项工作开展。

  三、保障罪犯离监探亲工作正常化和常态化的措施

  在今后工作中,我局将在司法部提出的“坚持绝对安全、严格依法、有利改造、常态办理、规范运行、群众满意的原则”指导下,认真研究您提出的严格审定资格、做好风险评估、协调社会力量监管、利用科技手段、不定时跟踪和定时报告、成立处置和抓捕小组等建议保障措施,采取以下措施,保障罪犯离监探亲工作常态化开展,确保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一是确保绝对安全。协调公安、司法局等部门,探索建立和落实监狱、罪犯探亲地公安派出所、司法所联合管控措施,强化管控技术手段,三家逐人落实管控干警,共担确保安全责任,加强执法联动,持续跟踪管控和管理教育罪犯,确保罪犯离监探亲期间全程受控、服从管理,绝对安全。

  二是结合推进我省刑罚执行一体化建设,大力推进监狱(戒毒)警察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在实现1县1警的基础上,逐步推进监狱(戒毒)警察到社区服刑人员较多和实际工作需要的司法所工作,为离监探亲工作打下坚实执法队伍基础。

  三是由省级职能部门牵头,积极探索基层司法行政机关配合监狱共同做好离监探亲工作,加大风险评估、安全管控等工作力度,确保绝对安全。依据法律法规,明确监狱、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公安派出所及基层组织对确保离监探亲罪犯绝对安全的职责范围,以及相关单位和部门共同管控、做好配合衔接的工作机制。罪犯离监探亲期间,充分发挥有关部门和警察熟悉当地乡情社情的优势,与监狱一道加强对离监探亲人员的管控,确保不脱管、不漏管。对离监探亲期间发生突发事件的,监狱要主动对接地方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按规定进行妥善处置。

  您对以上办理情况有何意见,请填写《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附后)并反馈我们。

  河北省司法厅

  2019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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