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司法厅相关负责人解读“三项制度”立法
日期: 2019-11-15 08:40:58 来源: 河北法制报
2019-11-15 河北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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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简称“三项制度”)是规范行政执法、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根本性、基础性制度。2017年,我省被确定为全国唯一在省市县同时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改革试点,在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推进下,我省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工作走在了全国前列。

  为固化改革成果,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了《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河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河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并将于12月1日起施行,以政府立法的形式保障我省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形成常态、落实落地。为使全省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准确把握三部政府规章,省司法厅副厅长赵树堂对三部政府规章进行了解读。

  打造“阳光政府” 主动公开执法信息接受监督

  “《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聚焦提高行政执法透明度,通过事前、事中、事后主动公开执法信息,方便群众办事和监督。”赵树堂表示,《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主要对公示载体、事前公开、事中公示、事后公开等作了规定。

  在公示载体方面,《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明确规定,应将政府网站、部门门户网站或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办事大厅公示栏、服务窗口等作为公示载体。此外,我省已建立统一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要求设区的市、县(市、区)政府和相关部门在门户网站设立行政执法信息公示栏目,并接入全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

  在事前公开方面,《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首先规定了公开的内容,要求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途径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行政执法基本信息。同时对公开行政执法主体清单、执法事项清单、执法人员清单、执法流程图等作了详细规定。

  在执法过程中,行政执法人员应该如何公示执法信息,《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也有明确规定。主要从亮证执法、出示行政执法文书、规范着装、设立岗位信息公示牌四个方面规范了执法过程中的公示工作。其中,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和调查取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身份。

  赵树堂说,为保障行政执法公示工作顺利开展,《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要求行政执法机关建立行政执法公示责任制、公示纠错机制、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监测和应对机制等制度。

  规范执法程序 做到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现实生活中,部分执法人员执法随意、少数相对人阻挠执法的现象时有发生。”赵树堂表示,《河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主要对执法记录内容、执法记录方式、记录资料的归档和使用等进行了规范。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在规范执法程序,通过全过程记录,实现行政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减少执法争议。

  《河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所指全过程记录,是行政执法机关采取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的方式,对执法程序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等环节进行记录的活动。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对整个行政执法过程进行记录的活动,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分别以静态、动态方式证明执法情况,不能理解为全过程记录都必须是音像记录。

  赵树堂说,对于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环节,应当根据实际进行音像记录;对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应当全程进行音像记录。

  为保证音像记录的客观公正,《河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要求行政执法机关编制音像记录事项清单和执法行为用语指引,明确音像记录的内容、标准和程序。同时规定,在音像记录过程中遇到设备故障、天气恶劣、人为阻挠等客观原因导致记录中断的,在重新开始记录时应对中断原因进行语音说明;确实无法继续记录的,应在现场执法结束后书面说明情况,并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签字。此外,行政执法人员应在音像记录完成后二十四小时内将信息储存,不得私自保管或者擅自交给他人保管,不得泄露音像记录信息。

  保障合法执法 使执法者不能越过权力的边界

  “法制审核是确保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合法有效的关键环节。”赵树堂说,《河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主要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审核范围、审核机构与人员、审核程序等进行了规范。通过加强法制审核,确保守住法律底线,让行政执法能够经得住复议、诉讼的考验。

  如何确定执法决定是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河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也有规定,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征用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可能造成重大影响或者引发社会风险的;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的;需经听证程序作出的;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制审核过程中,执法承办机构在案件调查或者审查结束后,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应当按规定向本机关法制审核机构提交审核所需的有关材料;法制审核机构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制审核,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法制审核机构审核后出具同意、改正、重新调查、补充调查或者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等审核意见。

  赵树堂说,需要注意的是,不得因进行法制审核导致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期限超出法定办理期限。

责任编辑:河北省司法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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