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办以省政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承办以省政府为赔偿义务人的行政赔偿案件;承办未经行政复议以省政府为被告的行政应诉案件(有明确承办机关的除外);代理省政府承办国务院行政复议裁决案件;负责省司法厅机关的行政复议答复和行政应诉指导工作;承办本处办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引发的行政应诉案件和信访案件;承办省政府交办的非诉讼法律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