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司法厅关于贯彻实施
《河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通知
日期: 2019-09-26 08:53:59 来源: 河北省司法厅
2019-09-26 河北省司法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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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司法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党群工作部,省政府各有关部门:

  《河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条例》的重要意义

  行政执法是政府实施法律法规、履行法定责任、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主要方式。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是落实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是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关键,也是解决当前法治政府建设突出问题的客观需要。《条例》作为我省规范行政执法监督的第一部地方性法规,其公布实施对于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推进依法治省、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行政执法监督是法规赋予的一项重要职能,是规范执法行为、优化营商环境的客观要求,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及其监督人员要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坚持实事求是、合法公正、程序正当、违法必究,积极开展监督工作,忠实履行监督职责。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把《条例》贯彻实施好。

  二、准确把握《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对监督主体、监督对象、监督内容、监督程序、监督措施、法律责任等作了明确规定。在实施中要重点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关于监督主体与监督对象。《条例》规定行政执法监督包括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上级行政执法部门对下级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的监督,也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对其设置的派出机构行政执法的监督。对设立在本行政区域内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监督,以及对受委托实施行政执法的组织的行政执法监督,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进行。

  (二)关于监督内容。《条例》将行政执法主体、执法权限、执法程序的合法性,行政执法队伍管理,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行政执法公示、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情况等十个方面作为行政执法监督内容,构建了涵盖行政执法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完整监督链条。

  (三)关于监督程序。《条例》在监督程序方面规定了回避制度、现场监督公示、监督全过程记录、监督结果处理、监督协助等内容。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发现被监督机关有《条例》规定情形的,应当作出相应处理。具体分为两个环节:一是发出《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责令其改正。二是被监督机关逾期不改正或者拒不改正的,可以制发《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当事人已对该具体行政执法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除外。

  (四)关于监督措施。为保证行政执法监督机关有效履行监督职责,《条例》赋予其必要的监督措施。这些措施包括要求被监督机关报告情况,询问有关人员,查阅、复制、调取有关材料,组织实地调查、勘验或者进行必要的录音、录像、拍照、抽样等,委托鉴定、评估、检测、勘验,组织召开听证会、专家论证会,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三、加强《条例》的学习、培训和宣传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通过领导干部专题学法讲座、部门专题会议等形式,组织领导干部带头学习《条例》;要将《条例》纳入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岗前培训和定期培训内容,通过学习交流、专题研讨等多种形式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进行学习。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对《条例》的培训工作进行督促指导。通过学习,切实提高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贯彻执行《条例》的能力和水平。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积极运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注重依托官方网站、微博、微信、新闻客户端等新媒体,积极采用墙报、标语、宣传栏等传统宣传手段,采取法规解读、现场宣传、专题报道、知识竞赛等多种方式,开展覆盖广泛、生动直观、易学易记的宣传和解读,为《条例》贯彻实施营造良好氛围。

  四、加强和改进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一)加强配套制度建设。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尽快制定完善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实施细则或者操作规程,积极探索建立、完善行政执法监督约谈、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监督案件移送等配套制度,规范行政执法监督文书,将《条例》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二)创新执法监督方式。要结合日常监督、专项监督等基本方式,通过抽查、暗访等手段,运用大数据监测分析、委托第三方评估等方法,开展执法监督工作。要坚持问题导向,加强常态化、近距离、可视化的日常监督,积极探索利用现代信息化手段开展监督。要结合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和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开展有针对性的专项监督。探索建立舆论监督、群众监督和执法监督相结合的监督机制。

  (三)强化执法过错追究。对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执法职责、作出的执法决定不合法或者明显不当,以及有《条例》规定其他情形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等处理决定;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加强贯彻实施工作的组织保障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学习贯彻《条例》工作的组织领导,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制定学习宣传贯彻方案,将各项工作细化分解,落实到具体单位、具体人员,并适时开展督导检查,确保各项工作真正落到实处。要按照执法与监督相分离的原则,明确承担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机构,充分发挥其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的职能作用。要加强行政执法监督队伍建设,做到人员配备与本地、本部门的行政执法监督任务相适应。

  各地司法行政部门接到通知后,要及时报告本地党委、政府,并抓好贯彻落实。工作进展情况及遇到问题请报告省司法厅。为推动《条例》的贯彻实施,省司法厅将适时对《条例》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河北省司法厅

                                                                      2019年8月23日

责任编辑:河北省司法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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