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9月起施行
记者 刘子阳
今天从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召开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获悉,为进一步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提高重大行政决策的质量和效率,司法部经广泛调研,反复论证,多方面征求意见,形成《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草案,于今年2月25日经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自9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分6章、共44条,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条例》规定决策机关应当建立重大行政决策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制度,对决策机关违反规定造成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而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倒查责任并实行终身责任追究。
《条例》明确了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包括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等五个方面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同时允许决策机关结合职责权限和本地实际确定决策事项目录、标准,经同级党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条例》细化了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程序,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点,逐一明确、细化这五大法定程序的具体要求。《条例》还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启动、公布等作了规定。
此外,《条例》规范了重大行政决策的调整程序,在建立健全决策执行中的问题反馈机制和决策后评估制度基础上,规定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者停止执行,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履行相关法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