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冀政复不〔2019〕154号)
申请人:张某。
被申请人:河北省人民政府。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固安县2011年度第十五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冀政转征函〔2012〕39号)不服,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机关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查,2012年1月6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固安县2011年度第十五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冀政转征函〔2012〕39号),申请人于2015年4月20日与河北某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某村村民委员会签订了《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认定被征地农民“知道”征收土地决定有关问题的意见》(国法〔2014〕40号)第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不能提供发布征收土地公告或者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的证据,但是能够举证证明申请人在征收土地决定作出后有下列行为之一,经查证属实的,可以视为申请人自该行为发生之日起知道征收土地决定……(四)已经签订房屋拆迁协议的,自申请人签订房屋拆迁协议之日起……”申请人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的日期为2015年4月20日,其于2019年6月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已经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的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法定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9年6月14日
责任编辑:河北省司法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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