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冀政复驳〔2019〕130号)
日期: 2019-07-05 17:27:07 来源: 河北省司法厅
2019-07-05 河北省司法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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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李某等3人。

  被申请人:河北省人民政府。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深州市2017年度第二十八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冀政转征函〔2017〕1101号),于2019年4月29日补齐材料后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深州市2017年度第二十八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冀政转征函〔2017〕1101号)。

  申请人称: 2019年3月27日,申请人通过向深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得知省政府作出了冀政转征函〔2017〕1101号批复,征收了申请人的承包地。申请人认为该批复征收土地补偿依据适用错误,征地报批程序违法,侵害了被征地农民的知情、确认权,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因此,请求撤销上述批复。

  被申请人称:一是被申请人作出的冀政转征函〔2017〕1101号建设用地的批复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2017年12月26日,被申请人作出该批复,同意深州市政府转用、征收集体土地共25.4724公顷。该批次征收土地涉及3个地块,均位于深州市第I区片,按规定标准进行补偿。用地范围、界址清楚,地类、面积准确,权属无争议,符合规划要求。二是被征地农户的知情权已得到保障。2017年11月24日,原深州市国土资源局在某村村委会张贴了《征地告知书》。某村村委会在《听证送达回执》上盖章确认,逾期无人申请听证。因此,被征地农户的知情权已经得到保障。三是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已超过法定复议期限。2018年1月19日,原深州市国土资源局在某村村务公开栏内张贴了《深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根据原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认定被征地农民“知道”征收土地决定有关问题的意见》(国法〔2014〕40号)的规定,申请人2018年2月即应当已经知晓该征收土地决定,现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已超过法定的申请复议期限。综上,请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17年12月26日,被申请人作出冀政转征函〔2017〕1101号建设用地的批复,同意深州市政府转用、征收集体农用地共25.4724公顷。该批次征收土地涉及3个地块,其中一号地块征收申请人所在的某村集体土地2.9190公顷,二号地块征收某村集体土地12.5361公顷。2018年1月19日,原深州市国土资源局在某村村委会大门口张贴《深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并进行了拍照存档。申请人的承包地都在该批次征收范围内,并于2018年6月分别收到征地补偿费。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出《关于深州市2017年度第二十八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冀政转征函〔2017〕1101号)后,2018年1月19日,原深州市国土资源局在某村村委会大门口张贴《深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公示了被申请人作出批复的时间、文号,被征收土地的位置、村名、地类和面积,征地补偿标准及安置途径等事项,现场拍摄了照片。该公告同时告知“如对本征地批复有异议,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60日内向河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公告期5天。申请人的承包地都在该批次征收范围内,并于2018年6月分别收到征地补偿费。根据原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认定被征地农民“知道”征收土地决定有关问题的意见》(国法〔2014〕40号)第“二”条的规定,可以认定,被征地户自2018年2月即已知道被申请人作了冀政转征函〔2017〕1101号批复。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受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9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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