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 请 人:王某。
被申请 人:张家口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2019年3月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向其邮寄的《监察监督审核查处办土地确权违法履责申请》后拒不答复、拒不回复、拒不履行职责行为,不作为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责令其履行法定职责、限期以书面邮寄形式做出答复予以依法追究崇礼相关涉案责任单位、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经审查,2019年1月2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监察监督审核查处办土地确权违法履责申请》,根据邮件查询信息系统显示,2019年1月3日,被申请人签收该《监察监督审核查处办土地确权违法履责申请》。2019年3月7日,申请人向本机关邮寄行政复议申请,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对其提交的《监察监督审核查处办土地确权违法履责申请》拒不答复、拒不回复、拒不履行其职责行为,不作为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责令其履行法定职责、限期以书面邮寄方式做出答复。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依法审查张家口市崇礼区人民政府、崇礼区农工部、原崇礼区国土资源局、崇礼区林业局、崇礼区驿马图乡人民政府、崇礼区驿马图乡某村委会2017年12月份对某村全体农户第三轮土地确权调查总体测绘千亩耕地不上户、不归档、不确权、“不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属证”行为合法性及其所依据规定的真实性、规范性、合法性,是基于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层级监督关系而提出的。上级人民政府不改变或者不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及下级人民政府决定、命令的,一般并不直接设定当事人新的权利义务,当事人可以通过直接起诉下级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来维护合法权益。申请人如认为当地政府不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行政行为,可以通过多种法律途径寻求救济。在存在更为有效便捷的救济方式的情况下,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不履行层级监督职责申请行政复议,不具有权利保护的必要性和实效性,也不利于纠纷的及时解决,且易于形成诉累。故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9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