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冀政复驳〔2019〕93号
日期: 2019-07-05 17:23:04 来源: 河北省司法厅
2019-07-05 河北省司法厅
【字号: 打印本页

 

  申 请 人:贾某等7人。

  被申请 人:河北省人民政府。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廊坊市2011年第三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冀政转征函〔2011〕201号),于2019年3月12日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廊坊市2011年第三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冀政转征函〔2011〕201号)。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某村承包有集体土地,已经被实际征收,为了了解安次区某乡某村征收集体土地的征地批准文件的详细内容,申请人向廊坊市人民政府提出信息公开申请,请求廊坊市人民政府依法公开安次区某乡某村征收集体土地的征地批准文件。2019年2月2日,收到廊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得知《关于廊坊市2011年第三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冀政转征函〔2011〕201号)。申请人认为,河北省人民政府作出《关于廊坊市2011年第三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冀政转征函〔2011〕201号)之前,申请人未收到廊坊市人民政府对拟征土地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书面告知材料,廊坊市人民政府对拟征土地的调查结果也没有经申请人确认,缺少“要经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冀政转征函〔2011〕201号批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请求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称:一是冀政转征函〔2011〕201号批复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被申请人于2011年4月18日作出冀政转征函〔2011〕201号批复,同意廊坊市人民政府转用、征收集体农用地10.1869公顷,征收集体建设用地0.9842公顷,征收集体未利用地0.2877公顷,共计11.4588公顷。该批次征收土地涉及6个地块,均按规定标准进行补偿。用地范围、界址清楚,地类、面积准确,权属无争议,符合规划要求,未占用基本农田。二是被征地农户的知情权已经得到保障。2011年3月7日,原廊坊市国土资源局安次区分局在某村村委会张贴《征地告知书》。某村村委会在《听证送达回执》上盖章确认,逾期无人申请听证。2011年5月6日,原廊坊市国土资源局安次区分局在某村村务公开栏内张贴《廊坊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被征地农户的知情权已经得到保障。三是该复议申请已经超过法定复议期限。2011年5月6日,原廊坊市国土资源局安次区分局在某村村务公开栏内张贴《廊坊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因此,申请人2011年6月即应知道该征收土地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已经超过了法定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综上,冀政转征函〔2011〕201号批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请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18日,被申请人作出冀政转征函〔2011〕201号批复,同意廊坊市人民政府转用、征收集体农用地10.1869公顷,征收集体建设用地0.9842公顷,征收集体未利用地0.2877公顷,共计11.4588公顷。该批复批准征收土地共6个地块,涉及申请人的为2号地块。为便于做好征地工作,当地政府已于2010年将征地补偿款支付给了被征地村民。申请人王某等6人领取了征地补偿款,申请人贾某虽然当时拒绝领取征地补偿款,但经做工作后,于2017年7月25日也领取了征地补偿款。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王某等6人均已在2010年领取了征地补偿款。2011年4月18日,被申请人作出了冀政转征函〔2011〕201号批复,该批复实质是对之前的征地补偿行为内容的追认,至此征地补偿行为具有了合法根据。在领取征地补偿款、征地补偿行为内容的合法性得以追认之后,王某等6人同时丧失了对原集体土地的合法使用权,与冀政转征函〔2011〕201号批复已不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2019年3月12日,王某等6人不服冀政转征函〔2011〕201号批复申请行政复议,不再具有适格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因此,申请人王某等6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

  另,根据原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认定被征地农民“知道”征收土地决定有关问题的意见》(国法〔2014〕40号)第四条第(三)项之规定,2017年7月25日,申请人贾某领取征地补偿款后可以视为其知道了被申请人作出的上述建设用地批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之规定,申请人贾某应当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其于2019年3月提出行政复议,已经超过了法定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故,申请人贾某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项之规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9年6月10日

  

 

责任编辑:河北省司法厅
相关新闻
主办单位:河北省司法厅
网站标识码:1300000002    备案序号:冀ICP备16021638号-6   冀公网安备 13010402001800号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