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冀政复驳〔2019〕64号)
日期: 2019-07-05 17:23:05 来源: 河北省司法厅
2019-07-05 河北省司法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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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 请 人:陈某。

  被申请 人:河北省人民政府。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唐山市2018年第五十三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冀政转征函〔2018〕369号),于2019年3月7日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唐山市2018年第五十三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冀政转征函〔2018〕369号)。

  申请人称:申请人为唐山市某村村民,2009年由于本地修建津秦高速铁路专线,对申请人原位于某处的宅基地进行了置换,后申请人在该置换位置建设房屋并居住。2018年下半年,因站前路工程启动,该地块被纳入征迁范围。至今为止,申请人的征迁补偿费用尚未支付到位。2019年2月3日,申请人通过向河北省自然资源厅申请信息公开,得知被申请人作出的冀政转征函〔2018〕369号批复。申请人认为,批复文件作出前、作出后没有向申请人履行相关告知义务和听证义务,没有保障申请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相关部门亦没有按照规定履行补偿安置义务,并且在未对申请人补偿到位的情况下组织对申请人房屋进行强制拆除。该批复的作出与实施在程序上和实体上均违法,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称:一是冀政转征函〔2018〕369号批复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征地区片价的通知》,河北省人民政府于2018年6月26日作出冀政转征函〔2018〕369号批复,同意唐山市人民政府征收集体建设用地19.6475公顷,该批次征收土地涉及15个地块,全部位于唐山市主城区第Ⅰ区片,均按规定标准进行补偿。用地范围、界址清楚,地类、面积准确,权属无争议,符合规划要求,未占用基本农田。二是被征地农户的知情权已经得到保障。2018年4月20日,原唐山市国土资源局在某村村委会张贴《征地告知书》,某村村委会在《听证送达回执》上盖章,逾期无人申请听证。2018年7月17日,原唐山市国土资源局在某村村务公开栏张贴了《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被征地农户的知情权已经得到保障。三是该复议申请已经超过法定复议期限。2018年7月17日,原唐山市国土资源局在某村村务公开栏张贴了《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因此,申请人于2018年8月即应知道该征收土地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已经超过了法定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综上,冀政转征函〔2018〕369号批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请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18年6月26日,被申请人作出冀政转征函〔2018〕369号批复,同意唐山市人民政府征收集体建设用地19.6475公顷,该批复共涉及15个地块。涉及申请人所在村的为第12号地块,征收申请人所在的某村集体土地0.3064公顷。2018年7月17日,原唐山市国土资源局路北区分局工作人员在某村村务公开栏张贴了《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公示了被申请人作出批复的批准时间、文号、征地位置、被征地村及面积、补偿标准、安置办法等内容,并于现场拍摄了照片。该公告同时告知“如对本征地批复有异议,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60日内向河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原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认定被征地农民“知道”征收土地决定有关问题的意见》(国法〔2014〕40号)第二条规定,行政机关能够提供下列证据之一,经查证属实的,可以作为认定依法发布了征收土地公告的证据:(一)行政机关出具的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张贴公告的书面证明及视听资料;征收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出具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张贴公告的书面证明及视听资料;(二)被征地农民出具的证实其被征收土地已张贴公告的证言等证据。征收土地公告有确定期限的,可以认定申请人自公告确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知道征收土地决定;征收土地公告没有确定期限的,可以认定申请人自公告张贴之日起满10个工作日起知道征收土地决定。申请人自原唐山市国土资源局路北区分局工作人员于2018年7月17日在其村张贴《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满10个工作日起,即应知道被申请人作出冀政转征函〔2018〕369号批复的行政行为。申请人至2019年3月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的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法定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9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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