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 河北省司法厅网 >> 戒毒管理 >> 执法内容
(一)戒毒人员接收的规定
日期: 2023-03-29 15:23:00 来源: 河北省戒毒管理局
2023-03-29 河北省戒毒管理局
【字号: 打印本页

  1、强制隔离戒毒所根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接收戒毒人员。

  2、接收戒毒人员时,应当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对女性戒毒人员应当进行妊娠检测。对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不予接收。

  3、戒毒人员入所时,应当接受对其身体和所携带物品的检查。女性戒毒人员的身体检查,由女性人民警察进行。

  4、戒毒人员入所后,应当书面通知其家属,通知书应当自入所之日起五日内发出。

主办单位:河北省司法厅
网站标识码:1300000002    备案序号:冀ICP备16021638号-6   冀公网安备 13010402001800号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