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孙跃荣
4月21日,习近平总书记对我国司法行政工作作出了重要指示精神。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戒毒工作是新时期司法行政工作的重点之一”的重要阐述,以及近期省委、省厅局领导系列批示精神,对深入推进原劳教场所职能转型,进一步做强做大司法行政戒毒工作具有重大的现实指导意义。
笔者结合多年来工作经验,从准确把握戒毒管理特点规律、进一步转变工作理念、创新戒治模式等方面浅谈新形势下,如何提高强制隔离戒毒工作水平,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一、强制隔离戒毒管理特点
(一)强制隔离戒毒管理的目标
1.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强制隔离戒毒是我国《禁毒法》明文规定的一种戒毒措施,因此,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管理首先表现为实施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职能活动。这种执法活动是国家法律法规赋予执行机关的职能,也是执行机关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这种执法职能活动是将国家关于强制隔离戒毒的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到强制隔离戒毒管理全过程中的每一环节,使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付诸实现,体现国家意志的过程。强制隔离戒毒所应严格履行执法职责,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和违法必究,实现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法治化。
2.为戒毒康复提供良好秩序。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的最终目标是通过矫治、教育、管理等手段,使戒毒人员在生理和心理上完全摆脱对毒品的依赖,回归社会,过正常人的生活,做守法的公民。戒毒人员在强制隔离戒毒所内戒毒,要有良好的氛围和环境,这要靠强制隔离戒毒管理提供良好秩序来实现。首先,要通过管理营造一个相对与周边社会隔离的所内环境,特别是无毒的环境,这是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的前提。其次,强制隔离戒毒意味着,通过强制的手段将戒毒人员隔离在戒毒所内戒毒,因此,必须通过管理,防止戒毒人员逃离戒毒场所。再次,良好的秩序意味着在戒毒的全过程,包括生产习艺、学习教育、生活娱乐等过程,都要有良好的秩序,管理就是通过制定和实施相关的制度和纪律,确保所内各方面秩序的稳定。
3.发挥管理工作的矫正作用。强制隔离戒毒管理主要是通过发挥其矫正作用来促进和实现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的最终目标。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的矫正功能主要体现在:一是外部环境的保护和约束作用。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将戒毒人员强制隔离在戒毒场所戒毒,戒毒人员的人身自由随之也受到一定的保护和限制。同时,戒毒场所实施严格的警戒,对戒毒人员实行严格的管束.这无疑切断了毒源,消除“毒友”等不利影响,从而保证戒毒人员在无毒的环境下戒,激发戒毒人员戒除毒瘾的内在动力。二是行为矫正作用。戒毒人员由于以往吸毒造成身心障碍,行为往往出现异化,如情绪性行为明显等。强制隔离戒毒场所通过严格的军事化管理、严格的纪律约束和严格的考核、奖惩措施,规范戒毒人员在戒毒场所内的一切行为,使其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矫正旧的恶习。
(二)强制隔离戒毒管理的特征
依据《禁毒法》的规定,强制隔离戒毒管理具有法律强制性、管理主体法定性、管理过程复杂性和管理目标明确性等特征。
1.法律强制性。《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吸毒成瘾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因此,强制隔离戒毒管理是强制隔离戒毒所实施的行政执法活动。法律强制性是行政执法行为所固有的内在法律特征。这也是与自愿戒毒、社区戒毒区别所在。
2.管理主体法定性。《禁毒法》第十一条规定,对被决定予以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强制隔离戒毒所执行。强制隔离戒毒所的设置、管理体制和经费保障,由国务院规定。据此,在强制隔离戒毒的法律存续期间,强制隔离戒毒所是管理被强制隔离戒人员的唯一合法主体。
3.管理过程复杂性。《禁毒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强制隔离戒毒所应根据戒毒人员吸食、注射毒品的种类及成瘾程度等,对戒毒人员进行针对性的生理、心理治疗和身体康复训练。与劳教戒毒相比,《禁毒法》最大特征改变了已往“重打轻戒”的矫治模式,体现人文性、科学性。
4.管理目标明确性。帮助戒毒人员戒除毒瘾、恢复身体、心理健康是强制隔离戒毒所根本的任务,为此,强制隔离戒毒所也必须围绕这一目标,依法运用科学的管理手段实施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