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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第1452号建议答复
日期: 2018-06-29 15:42:00 来源: 河北省司法厅
2018-06-29 河北省司法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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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凤珍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公证机构改制后续发展政策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事业体制公证机构管理的问题。

  2017年,为落实司法部要求,省司法厅积极协调省编委办、省财政厅,联合出台《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公证机构改革发展的意见》(冀司〔2017〕76号,以下简称《意见》),推动我省行政体制公证处全部改为事业体制,推进事业体制公证机构机制创新。《意见》要求,我省事业体制公证机构“按照事业单位管理模式管理,落实公证机构法人自主权,实行岗位目标责任制,落实绩效工资制度,建立适应公证工作发展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机制,使工作人员收入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目前,我省事业体制公证机构全部进行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改制后续的人员招录、落实绩效工资工作已列入今年全省司法行政系统重点工作,正在全力推进。省司法厅进一步加大督察力度,推动各地认真落实公证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司法部和我省改革文件要求。其中,公证机构负责人按照公证法和司法部《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公证处在公证员中推选产生,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核准,逐级报省司法厅备案。同时,按照《河北省执业公证员年度考核办法》要求,公证机构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每年对公证机构负责人进行年度考核,根据考核情况和民主评议结果确定其年度考核结果。公证机构负责人年度考核为不称职的,公证机构按照法定程序推选新的负责人。

  二、关于事业体制公证机构人员招录的问题。

  为推动公证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省司法厅、省编委办、省财政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公证机构改革发展的意见》规定:“规范和完善公证人才引进。转为事业体制公证机构的新进占编人员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和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省司法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公证机构工作机制优化创新的通知》(冀司通〔2017〕95号)也要求,“各市、县司法局要尽快协调有关部门,按核拨的编制,向有关部门报送公证处人员招录计划,面向全社会招录聘用人才,新进公证处的占编人员应具有公证员资格或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对原事业体制公证处中占用公证处编制但不从事或不适合从事公证工作的人员要进行调整分流。要从实际需要出发,依法依规将公证员逐步纳入正式编制管理并落实好相关待遇,以稳定公证员队伍,确保公证队伍的专业化、职业化。”公证机构人员招录采取公开招录方式以及规定新进占编人员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和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推动公证员招录工作更加规范有序。伴随改革后续工作的不断推进,原事业体制公证处中占用公证处编制但不从事或不适合从事公证工作的人员也在逐步分流调整。

  三、关于建立公证员助理制度的问题。

  为加强对公证员助理的规范管理,2014年省司法厅修订出台《河北省公证员助理管理办法》,明确公证员助理的配备比例和公证员助理职责,进一步规范公证员助理的管理。近年来,省司法厅推动各地加强对公证员助理的管理,在组织的全省公证业务培训班中加强对公证员助理的思想政治建设和业务技能培训,取得良好效果。

  四、关于公证机构执业区域的问题。

  为推动公证工作更加便民利民,经报司法部批准,省司法厅于今年4月下发《河北省司法厅关于调整全省公证机构执业区域的通知》(冀司通〔2018〕32号),自2018年5月1日起,全省各公证机构的执业区域已调整为其所在设区市的辖区。《通知》已发布在官方网站上,向社会进行了公开。

  五、关于公证机构设立以及办理涉外公证业务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司法部《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对公证机构设立条件有明确规定,其中要求“有二名以上公证员。”省司法厅严格按照此规定审批公证机构的设立。为加强我省涉外公证管理,省公证协会结合全省涉外公证实际,于2013年制定《河北省涉外公证工作管理办法》,对公证机构申请办理涉外公证业务规定了具体的条件,以加强对涉外公证的行业管理。目前,全省共有涉外公证机构41家,涉外公证员214人,涉外公证机构和公证员数量逐年增加。

  六、关于公证书格式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公证书应当按照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的格式制作”。近年来,司法部不断修订完善公证书格式。2008年司法部下发《关于推行继承类强制执行类要素式公证书和法律意见书格式的通知》,2011年司法部下发《关于推行新的定式公证书格式的通知》,均对公证书的格式进行了详细规定。

  最后,再次衷心感谢您对我省司法行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我们将继续做好公证机构改制后续工作,为建设经济强省、美丽河北作出应有的努力。

    2018年6月22日

主办单位:河北省司法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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